9 验收


9.0.1 监控系统可独立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。
9.0.2 监控系统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:
    1 按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;
    2 完成调试及自检,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;
    3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,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;
    4 完成系统试运行,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;
    5 系统检测合格,并出具系统检测报告或系统检测记录;
    6 完成技术培训,并出具培训记录。
9.0.3 监控系统工程验收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工程验收;
    2 工程验收小组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性质、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,并应推荐组长和副组长;验收人员的总数应为单数,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%;
    3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,总监理工程师,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、质量负责人,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等,均应参加工程验收;
    4 验收小组应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,并应作出正确、公正、客观的验收结论。
9.0.4 验收小组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:
    1 检查验收文件;
    2 抽检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;
    3 检查观感质量。
9.0.5 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:
    1 竣工图纸;
    2 设计变更和洽商;
    3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及移交清单;
    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;
    5 试运行记录;
    6 系统检测报告或系统检测记录;
    7 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。
9.0.6 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应填写《分部(子分部)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》,且记录格式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GB 50339的规定。
9.0.7 监控系统验收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1 验收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;
    2 验收文件齐全、复核检测项目合格且观感质量符合要求时,验收结论应为合格,否则应为不合格;
    3 当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,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,直到重新验收合格;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,不得通过验收。

目录导航